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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攀钢集团公司所有参保人员在攀钢集团下属医疗机构住院或者门诊就诊可享受攀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攀钢集团下属医疗机构包含攀钢总医院长寿路院区、密地院区、攀钢成都医院、攀钢西昌医院

一、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1.门诊特殊检查项目如下:

⑴ 核磁共振(仅限磁共振平扫、磁共振增强);⑵ CT(仅限 CT 平扫、CT 增强、CT 成像);

⑶ ECT;⑷ 彩超;⑸ 同位素(属于市医保规定的自费项目不纳入报销);⑹ 内窥镜;⑺ 肺功能测定;⑻ 24 小时动态血压;⑼ 动态心电图;⑽ 数字化摄影;⑾ 乳腺钼靶摄片。

2.门诊特殊检查报销比例

检查报告结果是阴性报销 40 (含疑似阳性),检查报告结果阳性报销 70 。意外受伤经治疗后受伤部位复查的按阴性结果报销 40 。生育保险和健康体检的门诊检查费不纳入报销范围。长期异地工作(居住)、转诊、转院的上述门诊特殊检查费,按不高于集团公司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标准报销。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取得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其补助病种的合规门诊医疗费,补充医保视同住院费按规定予以报销;取得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补助之余,符合门诊治疗在攀枝花市门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三个目录库范围内,所需要的药品、检查等医疗费用补充医保报销 70 ,一个统筹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上限为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的 3 倍。超出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自己承担。参保人员不在选定的治疗机构就诊,以及超出补助病种的药品、诊疗等费用,补充医保不予支付。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参照《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攀人社发〔2016〕296 号)执行。

1、攀钢集团公司所有参保人员在攀钢集团下属医疗结构门诊做CT(平扫、增强、 成像)、ECT、核磁共振(平扫、增强)、内窥镜、同位素、彩超、肺功能测定、24小时动态血压、动态心电图、数字化摄影、乳腺钼靶摄片等十一大类普通检查,检查结果为阳性(有问题)的费用可报销70%,阴性(没有问题)的费用可报销40%。

2、攀钢集团公司所有参保人员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一类的,基本医保报销之余攀钢补充医疗保险对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再报90%,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二类的,基本医保报销之余攀钢补充医疗保险对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再报70%,全年封顶7200元。

3、攀钢参保人员因患传染性肺结核发生的检查费用和抗结核药品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余,除去丙类费用后全额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1.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下同),在基本医保支付之余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报销规定的部分,一般疾病、慢性疾病报销 30%;重症和精神病报销 90 。重症病种参照攀枝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2.长期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市医保中心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同意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的转诊、转院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出差、探亲、外出休假期间发生的急症住院医疗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报销;

3.因出差、探亲、旅游、不符合转院条件、临时离开参保或居住地期间的,在异地非急救、抢救住院医治并在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特殊情况备案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基本医保降低报销比例、提高起付线并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在基本医保报销支付之余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报销规定的部分,一般疾病、慢性疾病报销 10%,重症和精神病报销 30%;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攀钢患重症职工帮扶工作的通知》(攀钢办发〔2011〕199 号)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尿毒症QG/PG0139-20218血透(腹透)、肝、肾、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必要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卫生材料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支付之余符合报销规定的经补保办审定后按 90 报销;

四、参保人员因患传染性肺结核(有结核菌涂片或痰培养阳性凭据)发生的检查费用和抗结核药品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余,由补保办审定后全额报销。

五、 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报销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集团公司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特殊检查费,原则上通过攀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系统实时报销;

(二)参保人员在集团公司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长期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住院费用直接在攀枝花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系统和攀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系统一次性报销;

(三)异地工作(居住)、转诊(转院)、出差(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1.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的合规门诊特殊检查费,在费用发生之后 3 个月内到补保办审核报销。

2.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不能在补充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或东区医保中心报销后,由攀钢补充医疗保险系统与攀枝花市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接口联网获取相应基本医保报销数据后,3 个月内由补保办审核报销。

3.补保办将报销费用转各单位发放给个人。

   


 

政策具体解读可咨询:

攀钢总医院医保办         电话:3392530

攀钢补充医疗保险办公室   电话:339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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