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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假证明管理规定

1、开具病假医嘱是医师的责任与义务,如病情需要,患病休假、就诊后获取病假证明是患者的基本权利。

2、开假条的时间规定:急性病不超过三天,慢性病两周至一个月。

3、3天以内的病假证明由挂号窗口加盖诊断专用章方可生效。

4、 3天以上的病假证明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备案、登记,并加盖诊断专用印章后生效。门诊患者须在开具病假证明的当日持门诊病历、挂号票及病假证明到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审批盖章手续,特殊情况当日无法办理者最多延后2个工作日,过期不予审批盖章。

5、对过期的病假证明、先休后补的病假证明或病假时间超过我院规定者,不得办理盖章手续。

6、因病退、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需持单位介绍信(或相关单位介绍信)及病历记录,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且注明开具时间。

7、凡涉及到各种医疗费用的证明、护理证明、工伤证明、残疾证明,门诊一律不予出具。证明的复印件、复写件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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